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菠萝炒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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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赠券消费也可索要发票 商家拒开可以向税务投诉

随着元旦、春节消费黄金季节到来,很多商家使用购物券、赠券等形式搞促销,但一些消费者却遇到使用购物券、赠券消费商家不给开发票的问题。对此,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,商家这种拒开发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,消费者可以投诉举报。
   
  近日,市国税局接到了多起有关购物券、赠券消费不开发票的咨询或举报电话。市民陈先生在一家大商场购买电器,总价5688元,其中3000元以现金付款,2688元以商场促销赠券付款。当陈先生要求商场开具发票时,服务人员只肯开具现金付款部分3000元的发票,而赠券部分2688元则拒开发票。还有一位市民林先生用单位发放的购物券在某超市消费时,要求售货员开具发票,超市却以单位在统一购买购物券时已给单位开具发票为由,拒绝再给消费者个人开发票。
   
  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,商家的上述这些行为都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20条规定:销售商品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,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。《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》第17条规定: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,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,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。
   
  对于第二种以重复开具发票为由拒绝给消费者开发票的行为,市国税局工作人员解释,按照增值税、发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单位发放的购物券实际上算是超市预收货款的合同,不能作为直接收款方式结算的“提货单”,超市销售出购物券,此时具体销售行为并未发生,没有实际经营业务。超市开发票的行为违反了《发票管理办法》,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。税务机关可依法责令限期改正,没收非法所得,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而对于超市拒绝给消费者开发票的违法行为,税务机关同样可依法进行处罚。
   
  此外,商家对于用购物券、赠券消费的消费者不给开具发票,假如商品出现质量问题,商家又不给予退还或维修,消费者到有关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诉讼,就没有了法定凭据,这同样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   
  市国税局工作人员提醒,消费者使用购物券、赠券等购物消费时,如遇到商家拒开发票的,可以直接拨打12366或者各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投诉,国税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,维护消费者权益。
本文转自: http://www.591hala.com/read-htm-fid-25-tid-5560-u-.html
http://www.591hala.com
Posted: 2007/12/27 08:42 | [楼 主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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